健康管理中心巾帼文明岗奖惩制度
发布日期:2018/1/3 16:02:20 来源:管理员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增强巾帼文明岗岗员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提高健康管理质量,维护诊疗秩序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岗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,爱护公共财产,团结协作。
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:以事实为依据,以政策法规为准绳;奖励和惩戒相结合,奖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等原则。
第四条 其他奖惩条例参照《台州市肿瘤医院员工奖惩条例》。
第二章 奖 励
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岗员,给予适当奖励:
(一) 在保证健康管理质量的前提下,提前超额完成院部任的,做出显著成绩者;
(二) 参加各类比武,取得前三名者;
(三) 获得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,科研新项目的;
(四) 见义勇为,避免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产遭受损失。
第三章 处 分
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岗员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:
(一)违反劳动纪律,经常迟到、早退,旷工,消极怠工者;
(二)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者;
(三)玩忽职守,违反职业道德,造成严重漏诊误诊者;
(四)无故泄露受检者隐私造成不良后果者;
(五)个人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,损害巾帼文明岗声誉者。
健康管理中心巾帼文明岗
2018年1月3日